微商監管人大代表出新招
發布時間:[2016-03-14]分類:運營干貨
“微商”是移動互聯網時代的重要產物,通俗的說,微商就是在移動端上進行商品售賣的小商家,而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商品、服務銷售,社交與購物漸趨一體化。經過14、15年的發展,微商規模逐漸壯大。
然而微商依然存在諸多問題:經營主體“魚龍混雜”;商品“良莠不齊”;銷售方式“熟人化”;監管“困難重重”。微商與傳統的互聯網在經營主體、銷售方式等方面不盡相同,使得法律的試用遇到了諸多障礙。并且,微商具有跨地域性,數量眾多且難以統計,交易的信息也難以固定化、公開化,因此也為工商、質監、稅務等執法帶來了巨大的困擾。
為此,在此次兩會上,微商的監管也引起了討論,微商的監管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微商經營主體法律地位的明確
對于在朋友圈發布商品信息并期待進行交易是否被認定為經營者,區別于普通民事法律主體,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經濟類法律規制,主要應當考量兩個要件:
(1)發布頻率。如果每日或每周發布達到一定數量,則應當納入經營者的范疇;
(2)交易金額。即便發布頻率沒有達到一定數量,但交易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應當被認定為經營行為,區別于普通民事買賣行為。
同時,微商的經營主體應根據現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微商經營主體法律性質的明確化,以來可以使得其法律責任確定,二來可以使其成為依法可查詢明確的主體,便于監管和消費者維權。同時,將征信機制引入到微商經營模式中。這將意味著以后微商平臺接入征信系統,那么只要做過一次假貨,系統記錄不誠信的情況,客戶搜索后便可一目了然。
2.微商所涉商品的范圍明確
鑒于目前微商經營的商品非常廣泛,其中不乏假冒偽劣、限制或禁止銷售的產品或服務,影響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國家經濟市場的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禁止或限制經營的商品類別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之中,即便是專業人士,一般要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咨詢才能明確。那么,對于微商的經營主體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困難。如果相關部門能夠結合既有的法律法規和微商的經營模式特性,確定一份統一的商品范圍清單,這將為微商的規范經營帶來非常積極地指導作用。
3.平臺企業監管責任機制的建立
作為平臺的權利人,企業有義務進行監管,維護平臺的合法運營。把微商較大部分的監管職責交付于平臺企業管理,將是一種直接、便捷、可行的方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肯定了平臺企業的承擔責任。平臺企業可以要求微商經營主體進行身份、產品信息的實名登記,并通過一些屏蔽、提示等技術手段,設置舉報等功能,達到平臺自查和監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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