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臺國內首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16]分類:熱點新聞
昨日,杭州出臺國內首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于5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內首部規范網絡交易的政府規章,將給網絡交易“立規矩”。
主要內容:
(一) 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相混淆;
(二) 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標識;
(三) 對他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惡意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舉報;
(四) 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后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五) 虛構網絡交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虛構交易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
(六) 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
(七) 發布虛假商品、服務信息;
(八) 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處罰措施:
違反這些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網絡交易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購買團購商品合法權益受損害
可要求退換貨、退款或賠償
網絡交易經營者組織團購活動的,應當對團購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團購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予記錄。
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團購商品和服務的準入規范,建立包含庫存、發貨、售后服務、價格等內容的團購活動規則。
組織團購活動未對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商品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記錄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購買團購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提供者要求退換貨、退款或者賠償。組織團購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無法或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提供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組織團購的網絡交易經營者要求賠償。
組織團購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承諾先行賠付的,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促銷信息不得任意變更
“全場促銷”不能隨便用了
網絡交易經營者進行促銷的,發布的促銷信息應當明示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和促銷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價格、數量。
促銷活動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得宣稱全場促銷。在促銷期間,不得任意變更促銷信息;促銷商品售完時,應當即時明示。
發布促銷信息不符合規定要求,誤導消費者,或者在促銷期間任意變更促銷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騷擾消費者最高罰2萬
交易平臺“關門”要提前3個月公示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
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3個月前在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臺內網絡用戶。
終止平臺服務未按照要求進行公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爭議應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
消費者與網絡交易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因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要求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主體資格信息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
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消費爭議,或者提供網絡交易經營者相關主體資格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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